【不篩檢依法裁罰本就有法律,不是新發現】
柯市長在記者會上,說我們大安區診所感染案例匡列200多人,只有60幾個願意篩檢,都是100多個民眾不想來篩檢,他們無法強制手段處理,但市長現在警覺應該強制,所以要請示中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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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市長,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:「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、治療、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、檢疫措施。」(https://bit.ly/3Anog5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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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依照第70條,拒絕、規避或妨礙,可開罰3000~15000以下罰鍰。(https://bit.ly/3xepxtS)71條,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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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之前北農會失控,也是一樣的問題,明明當時已經累積確診33例,早就應該擴大匡列強制快篩,結果市府僅用「呼籲的」請北農人員自行騎車到2.8公里外的剝皮寮自行快篩,直至被爆料、累積至53例後,市長才裁示要機動隊去北農就地快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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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經有血淋淋活生生的例子,市長處理我們大安疫情,卻都不會作為前車之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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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早就訂在那邊了,這不是新發現,市府可直接依法行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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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市長不要請示了好嗎,病毒不等人,該怎麼做就怎麼做,趕快依法行政,盡早篩檢才能有效控制病毒,保護我們台北市民,大家都會支持!